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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识产权指导案例——吉某公司诉威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Wang3周前 (03-12)案例

侵权高一尺,法律高一丈——评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多年来,法律实务界论及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大多会有“当原告不易、做被告轻松”的经历。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一系列技术秘密案件特别是吉某诉威某案件的审判中,让我们看到了只要深刻领悟法的精神、站在市场经济的角度去考量问题,完全可以在现行制度下让侵权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让受害者得到全面救济。

“举证难”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让原告最为头疼的问题。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可以记录在任何载体上。现实中,要证明被告持有记录了商业秘密的载体已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若是商业秘密完全存在于离职跳槽人员的大脑之中,取证工作更是难上加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2019年的修正中为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专门针对特定情形明确了责任转移规则。本案针对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范本,即被诉侵权人通过招揽其他企业人员,进而形成获取该其他企业技术秘密的渠道或者机会,并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该企业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这一做法无疑大大降低了被侵害人的举证负担,在事实上提高了商业秘密保护程度,对法律的实施具有指导意义。

本案的另一个亮点在于针对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从侵犯商业秘密案中的特殊性出发,对判决主文中“停止侵害”的判项作了细致入微的阐述,进而让这个不作为的行为具备了完全的可操作性。具体包括:停止涉技术秘密产品的制造、销售;对案件中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专利的实施和处分作出限制;按照一定程序转交或销毁载有技术秘密的载体;将判决内容明确告知一定范围内可能侵害或者知悉商业秘密者,并要求其承诺不侵权等。通过这些措施,从多个方面降低了侵害行为持续发生的可能性,使商业秘密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不仅如此,裁判者还考虑到判决履行的延迟可能导致商业秘密公开范围扩大的风险,故而在判决中以延迟履行金的方式敦促侵权人积极履行法院判决。透过本案判决可知,裁判者可以综合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性质、情节和迟延履行停止侵害义务可能产生的损害等因素,将被诉侵权人迟延履行停止侵害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明确在判决之中。具体标准可视具体情况按日、月等期间计算,也可按产品件数等规模计算,还可一次性定额计算。这一做法不仅为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确定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规定提供了示范性案例,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做法避免了后续执行程序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郭禾

标签: 吉利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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